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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博览
◇中国企业面临海外并购良好机遇
★最新文件
◇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
★关注国资
◇央企要优化资产结构
◇2008年国资委产权交易监管三要点
◇15年国资立法争执焦点:国资委定位
◇关于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河北省国企改革发展暨国资监管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召开
◇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和全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工作会议在平山召开
★融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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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博览
中国企业面临海外并购良好机遇
2008年4月26日在中国进出口企业第六届年会上,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表示,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正从金融领域向消费、投资等实体经济发展,中国面临的外需市场在萎缩,然而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正面临着通过并购进行海外扩张的良好机遇。
今年一季度,受次贷危机影响,中国对美国和欧盟的出口增速分别回落了15和10.3个百分点。傅自应表示,国际市场需求放缓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不能低估,短期内次贷危机的影响难以消除,但同时也为我国企业创造了特殊机遇。由于次贷危机导致美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一些知名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了暂时的困境,这给我国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并购机会,这些企业拥有知名品牌和强大的国际营销网络,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如果我国企业能够成功地并购,让这些优质资源为我们所用,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同时,美国次贷危机令美国企业估值下滑,而人民币对美元加速升值,今年以来已经升值了4.6%,这也为我国企业海外扩张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外贸企业90%以上是用美元结算,随着人民币的升值,企业利润不断被侵蚀。傅自应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积极扩大对外投资规模,由单纯出口发展到出口和海外生产并重,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良性互动,历史上日本和德国的企业都利用本币升值、国外资产相对廉价的时机获得了极大成功。
★最新文件
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
冀国资〔2008〕13号
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
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产权交易中心: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印发的《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冀国资〔2005〕40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政府令[2004]第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河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第二章 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操作程序
第五条 转让申请
(一)转让方的资料:
1、《产权出让申报书》;
2、法人资格及权属证明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转让方承诺函。
(二)标的企业资料: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5、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整体产权出让);
6、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复文件;
7、涉及职工安置的须提供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8、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9、金融机构保全意见书;
10、公司章程;
11、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标的企业资料的审核重点
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方提交的以下资料要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出让申请。
(一)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是否属于转让方合法拥有,是否取得合法证明文件;
(二)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出让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三)标的企业的资产是否被司法冻结或设置了抵押、保证、留置和质押等;
(四)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已核准或备案;
(五)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承接情况,包括债权人的承诺意见或债务转移协议书;
(六)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否获得了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一)产权转让公告在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后,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同时应根据项目的大小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刊登1—4次,其中交易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资产额在1亿元以上的,还应当在国家经济类报刊和上海联交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或所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中一家以上网站上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
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二)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2、转让底价;
3、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4、国有产权出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5、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6、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7、受让方的基本条件;
8、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条件;
9、涉及管理层收购的相关信息;
10、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变动后的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转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受让方的基本条件
在公开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条件
转让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提出具体转让条件。主要包括:
(一)对职工安置的要求,包括对在岗职工安排,内退、承诺等退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其预留费用支付的保证措施等;
(二)对债权债务处置方面的要求;
(三)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的要求;
(四)对受让方保证金的要求;
(五)对企业持续发展所必须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六)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提出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要求;
(七)转让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同意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终止挂牌,并将《终止挂牌通知书》送达转让方: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转让方不能继续履行挂牌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二)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挂牌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转让方被发现故意隐瞒真相,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
(四)司法机关发出终止交易通知或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件导致产权交易终止的;
(五)应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受让申请、登记管理与资格审查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全部条件。
(一)拟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应在公告标明的时间内,到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
2、受让方委托会员单位的,提交与会员签订的《产权受让委托代理合同》;
3、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明;
4、受让方认同受让条件的承诺书;
5、转让方要求的受让方证明材料;
6、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机构应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必要时,转让方可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实地考察。
(四)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不合格通知书》;对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申请,经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示,在两个工作日内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或答复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不合格通知书》。
(五)产权交易机构审查意向受让方资格情况应进行记录,并与受让方的申请登记等资料、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并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六)意向受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的《产权受让不合格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该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复核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复核意见书》。
(七)在对意向受让方登记的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登记。
(八)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九)经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无故撤回受让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的,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产权交易机构接到申请后通知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撤回受让申请导致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查询洽谈
意向受让方可以对出让标的企业的备查资料和详细情况进行查询,也可对标的企业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交易方式
经公开征集,只征集到一个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或采取几种组合交易的混合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第三章 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十四条 协议转让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底价。当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报价高于转让底价时,从其出价。
第十六条 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产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债务和或有债务承继、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担保措施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转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章 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十七条 拍卖委托。
转让方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拍卖机构组织产权标的拍卖。产权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
拍卖活动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负责拍卖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转让方商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拍卖机构时,应根据标的的具体情况,择优选择与拍卖标的相匹配的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掌握国有产权转让政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机构必须公正执业,近3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拍卖公告。
(一)拍卖机构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具体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在产权转让公告期内征集到的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其在拍卖公告期内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三)在拍卖公告期内新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会同转让方进行受让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拍卖举行前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九条 拍卖的实施。
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的程序,组织实施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活动。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订立《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不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拍卖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用于支付拍卖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资料存档。
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料,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份存档。
第五章 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程序
(一)转让方制定转让产权标的说明。包括需要披露的标的企业详细情况、转让底价、评标打分标准、受让条件、受让方案的统一文体格式等。
(二)转让方商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不同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确定相关内容在评标总分中所占的比重,制定具体的评标打分标准。
(三)产权交易机构向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提供转让产权标的说明、本次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程序、受让方案报送时间、招标时间、地点等。
(四)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方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受让方案。受让方案应当对转让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负责的答复和承诺,具体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价格、职工安置方案;受让后对产权标的企业的经营思路、重组计划、发展目标;对转让条件的承诺和担保措施、违约赔偿等内容。法人单位受让的,受让方案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受让的,受让方案由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受让方案密封后送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受让方案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五)转让方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考评,分类计分,择优确定受让方。招标前,在国资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下,由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转让方的授权代表1人由转让方确定),组成5-9人评审委员会,并由评审委员会共同推举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人数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
(六)在国资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公证机构监督下,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密报的受让方案并发给各评审委员进行评审打分,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受让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转让方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向转让方推荐合格的受让候选人。转让方根据评审情况择优选择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报名较多时,评审委员会可向转让方推荐多个合格的受让候选人,由转让方商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电子竞价、拍卖等其他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除以下情形外,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发出标的说明后不得终止招标程序:
(一)规定的受让方案送达时间截止,没有递交受让方案的;
(二)递交的受让方案不符合标的说明规定的;
(三)依据法律规定终止产权招标转让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活动的;
(五)标的说明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让方案无效:
(一)受让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处理或留有标记的;
(二)受让方案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三)受让方案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以及未经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四)受让方案未按转让产权标的说明规定格式制作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招投标会议;
(六)报价低于该产权转让项目出让底价的。
第六章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由产权交易机构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由产权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机构和转让方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可采取连续报价、定时报价和连续报价加定时报价相结合三种方式,每次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形外,转让方在发出电子竞价文件后不得终止电子竞价:
(一) 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终止产权转让的;
(二) 电子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电子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 出现电子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交易方式
在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协商,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在采用其他产权交易方式时,转让方应当将产权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案报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或单位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公告结束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出让方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情况,对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二)转让方根据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的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确定再次公告的时间、信息披露渠道以及国有产权拟转让的价格等;
(三)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再次公告;再次挂牌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对于拟确定的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获得原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转让方根据再次公告受让方征集情况,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
第三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或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同时交纳产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挂牌价格或资产总额的30%。产权交易保证金用于履约或发生违规违约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对按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产生的受让候选人,转让方可要求再次交纳不超过挂牌价格或资产总额20%的产权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转让底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由批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单位决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中明确。
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出让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产权或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经营收益预期等因素,也可参考中介咨询机构提交的估值报告测定。转让底价一般不低于资产评估的净资产额。
第三十三条 成交签约
在产权交易正式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产权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方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价款支付
国有产权交易的全部价款,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专用结算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产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成交确认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割书》、价款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六条 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成交确认书》和《产权转让合同》,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结果备案
产权交易结束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产权交易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合同》、《产权成交确认书》等相关结果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用于违约罚金和对利益相关方利益损失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可依照法律法规进一步追索赔偿:
(一)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的;
(二)意向受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产权转让合同》的;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
(四)意向受让方其他各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注国资
央企要优化资产结构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日前举行的中央企业财务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当前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中央企业要特别注重财务风险防范,要高度重视过度负债、对外担保、应收账款、金融及衍生品业务等风险管理。
李荣融表示,近年来中央企业普遍呈现利润增长超过销售收入增长、净利润增长超过利润增长的特征,这是国有企业步入良性循环、重视股东价值的重要标志。
中央企业通过加大资金管控力度,“小金库”、乱投资、乱拆借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和纠正。初步测算,近年来中央企业80%以上的效益增长来自于增收节支。中央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显著增强,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等现象基本得到纠正,债务结构不断优化,负债规模得到有效控制。2003-2007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达到21.8%,负债水平持续降低,2007年资产负债率为55.5%,比2003年下降了1.3个百分点。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银行借款占负债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筹资主要依靠贷款、“短贷长投”等现象逐步得到缓解,担保风险基本得到遏制。
近年来,部分中央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形式,不断加大资本市场融资力度,融资结构逐步改善。银行贷款融资比例大幅下降,债券融资规模逐年增加。
李荣融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财务工作首先要更加注重财务基础管理。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首先要做财务的整合。二是更加注重成本费用控制。中央企业要将成本费用控制作为应对竞争的首要任务。三是更加注重财务风险防范。中央企业要高度关注市场形势的变化,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现金流量管理,切实做好资金筹划,优化融资和资本结构,防范债务风险。完善重要业务活动和关键业务环节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特别要高度重视过度负债、对外担保、应收账款、金融及衍生品业务等风险管理。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推动内部审计职能由单一的合规性审计向效益、风险审计等职能转变。要用制度规避风险,用机制控制风险,用责任降低风险,努力实现“速度、效益与风险”的平衡,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四是更加注重财务资源的集团化运作。五是更加注重财务管理创新。
2008年国资委产权交易监管三要点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在昆明召开“全国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会上指出,今年国资委将重点监察产权交易中“应该进场而不进场、对直接协议转让审批不严,进场交易不透明不规范”三大要点。
李伟首先总结了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五年来的主要工作成绩,通报了央企和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的增长情况和运行质量。截止2007年,央企总资产达到14.8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 1. 5万亿,央企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达16家,其中产权管理工作功不可没。他强调说,国资委成立五年来,在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和产权管理基础工作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他明确提出针对产权交易的问题,今年的主要监督检查的要点是“应该进场而不进场、对直接协议转让审批不严和进场交易不透明不规范”。
李伟还提出今后五年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境外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制度、夯实基础、突出重点、推进创新”的十六字指导方针。在推进国有产权规范有序流动进场交易的监管政策上,除海南会议提出的“应进必进,能进皆进”的进场交易原则基出上,又进一步提出了“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的新指导方针。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方法,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最后,李伟要求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发展,注重自身形象,打造长远健康发的产权市场,并且始终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始终必须坚持不断学习,始终必须坚持清政廉洁的从业标准。
关于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8年4月8日,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李伟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木人”的文章,谈关于国有产权管理的若干问题,全文如下:
国有产权管理既是国资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国有经济发展与国企改革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问题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又一个重大发展,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本身具有商品属性,是商品就应该流通。所以现代产权制度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要求就是“流转顺畅”。我们对国有产权的管理同样要遵循这一市场法则。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其核心是使得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产权市场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产权资源有效配置的必然选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等诸多问题,在目前国有企业事实上的多级委托代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存在少数经营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暗箱操作,侵害国家、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建立严格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使国有产权公开交易、阳光交易。据统计,2007年在京津沪渝等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的国有产权项目有1763宗,成交金额371.61亿元,与评估值相比增值104.3亿元,平均增值率达到39%。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已为新形势下国有产权流转管理探索出一条新路。
当然,也有一些同志对进场交易还有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增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也有人认为转让国有产权不应该“价高者得”,而应该以企业长远发展为优先目标。关于增加改革成本问题,应当看到,这个成本的付出是为了实现国有产权转让中更大的增值,是为了体现更大的公平,也是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而应付出的合理成本,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这其中机制的转变,因为行政审批解决不了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还有可能产生权力的腐败,更何况行政审批同样存在时间成本和行政费用支出问题,只是往往被人们忽视而已。近年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完成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基本上没有出现大的举报或上访事件,因此,这种成本支出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关于企业长远发展与“价高者得”问题,曾已做出明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的,转让双方必须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完成企业内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在这个基础上,才有“价高者得”。另外,对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的重组、集团内部的整合以及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等,都有允许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进场后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信息披露中受让条件的量身定做问题。有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进场以前就已经有了拟受让对象,转让方则有意设置苛刻条件,设法排斥其他意向受让方。再如:对受让方的资格审查问题。有些转让方随意增加或解释受让条件,按照自己的意愿否定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还有的转让方采取不作为的方法故意拖延时间,甚至是达不到目的就擅自撤牌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进场交易制度的有效执行。因此,今后应加大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国有产权交易的组织者,也必须承担起责任,敢于拒绝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更不能为了拿到项目去主动迎合甚至帮助企业采取违规的做法。
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随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和流转行为日益频繁,国有产权变动和流转过程中的权益维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越发强化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实事求是讲,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无论是制度法规、管理水平还是理论方法等方面,均与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有较大差距。比如对评估方法的运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收益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也有较大差异。为此,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理论方法,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一是要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特点和要求,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修订后,目前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仍然沿用1999年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必须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评估报告规则。
二是继续研究上市公司资产评估问题。在企业改制中,有的企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到新设企业中去,这就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份的评估定价问题。如以市价为标准,则因时间不同会出现倚高倚低的情况。为此,经过多次专题研究,初步形成了当以上市公司股份投入到新设公司时,如何评估定价的原则,即主要采取市场法进行评估,如果股东全为国有单位,则可以采用收益法评估,并与市场法进行比较,如差距过大,还要请相关专家进一步论证。但该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明确、规范的实施办法。
三是推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法。按照规定,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通过在中央企业推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促进了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的应用,从而更为充分地发现企业产权价值,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品牌价值、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今后,应当加强对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完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质量。
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核心资产及业务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的趋势日渐明显,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国有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对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前提是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办事,与此同时,也要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推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序流转,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做强做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了流通权,为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提供了有利条件。针对新的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坚决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应注重加强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管。目前,我委已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国有股东账户进行了核查,并将对其进行标识管理;以此为基础,还将协调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建立全国性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起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流转的核查制度。
在做强做优方面,今后可着重考虑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适当方式实现整体改制上市。当然,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不搞一刀切。二是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公司内部主业板块发展实际,在对现有业务进行分类、整合基础上,努力形成“主营业务突出、板块归属清晰”的改制上市模式,实现以单一板块或分板块整体上市。也就是说,凡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以单一板块实现上市,也可以根据多元主业发展的要求,按板块类型分别实现上市,并最终实现整体上市。三是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探索与所控股上市公司间进行资源整合的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四是鼓励国有控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创新手段,如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发行、资产证券化等,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做强做优主业。
2007年以来,国有控股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间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市场炒作的重要题材。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处于酝酿、探讨阶段,市场中已是满城风雨,公司股价也随之严重异动,有的短期内股价就能翻番。这不仅给下一步重组工作带来极大被动,甚至使某些重组计划被迫“流产”,更严重的会导致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损失,影响市场稳定。鉴于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所监管企业的程序意识。一是要尽快研究制订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办法,明确国有控股股东在所控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应遵循的原则、程序、责任,做到规范有序、心中有数。二是严格工作程序。目前,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事项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也未经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情况下,由国有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负责人以谈话或讲话形式,擅自对外发布,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时期,上述违反程序的行为可能会成为某种严重情况的导火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联系日趋紧密的情况下,这种事件如多次出现,会使国外投资者怀疑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其监管能力和信用度也会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质疑。三是加强国有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确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准确,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四、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问题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按照2006年度全国产权登记的102166户企业分析,公司制企业户数占到48.13%,中央企业中的公司制企业户数占64.2%。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处于主要地位。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财产所有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而言的。在国有经济成分首次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融合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的界限是明确的和可区分的,但是这类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再对外投资形成的产权,则难以再明确区分其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只能称之为混合产权。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的纯粹的国有产权将越来越少,而是将更多地面对这样的“混合产权”。但目前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制度大多没有涉及到混合产权的管理问题,而这部分产权的运营、管理等最终会影响到国有权益的实现,因此,如何调整目前的管理思路以适应这种变化,成为国有产权管理的重大问题。
对此,必须需要冷静思考,积极应对。在此,提出几个基本设想:一是要严格依照《物权法》、《公司法》、《民法通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事,对监管行为和合并报表、数据统计区别对待,既要避免监管“缺位”,也要防止监管“越位”;二是加紧完善现有的产权管理政策法规,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形态及其治理结构,研究制订其国有产权科学、有效管理的办法,避免出现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三是缩短产权链条和管理级次,实现扁平化管理,通过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实施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权益有效监管。
五、关于国有产权制度体系建设问题
没有制度,产权管理将无从谈起。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点。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对原有的产权管理制度法规进行了修订和重新制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把那些不该政府、出资人做的事依照市场机制规则分离出去,把那些市场比政府、出资人做得更好的事明智地让给市场去做,把那些只能由市场来完成的事彻底、果断地交给市场。经过几年努力,国务院国资委在产权管理方面陆续发布了3个国资委令、20多个规范性文件,加上过去已有的制度规定,形成了以产权界定与登记制度、产权流转制度、产权保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成绩都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产权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当前产权管理工作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主要难题:一是随着公司制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产权在公司制企业中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产权混合后对外再投资形成的产权应该如何管理;二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有企业不断壮大走出国门,对这部分境外国有资产如何管理,这些境外企业对国内再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又如何管理。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尚没有较为可行的解决思路,这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要及时补充相关制度空白。比如,随着近年来企业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债券融资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为更好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资委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企业的发债行为,防范风险,必须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办法,以弥补制度的空白。
河北省国企改革发展暨国资监管工作
会议在石家庄召开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于2008年4月11日召开了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周杰同志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省政府国资委领导、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主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分管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有关负责同志、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纪委和各监事会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省产权交易中心总裁王彪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去年全省国资监管与国企改革发展工作,研究部署了2008年任务措施。
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周杰同志指出,做好今后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要正确把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国有资本进与退的关系、正确把握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正确把握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正确把握国资监管与资本运营的关系。
周主任强调指出,2008年全省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战略重组,深化股份制改革,实施资源、资产、资本、资金整合运作,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进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以实力、活力、竞争力为主要标志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新贡献。
周主任要求,要加快推进市县属和省直厅局属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县属和省直厅局属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厅局要创新工作方法,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基本完成全省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和劣势企业改革任务。在加强国有产权监管体系建设方面,要建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动态监测系统,探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试行延牌、电子竞价等制度。加强全流通条件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探索开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抓好产权登记、年检和产权界定工作,强化资产评估项目的过程监管,规范和加强非上市企业的国有股权监管。进一步探索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划转、评估和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方式和方法。
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和全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工作会议在平山召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升新形势下全省产权管理工作水平,2008年4月28日—29日,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和全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平山召开。河北省各市政府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分管产权股权管理的负责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单位负责人,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办事机构的负责同志200余人参加了会议。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周杰,省政府国资委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主席高永深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强调2008年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完善制度、夯实基础、突出重点、推进创新”,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方针“应进必进、能进皆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以及产权登记的基本要求“应登尽登、应登即登、登即登准”。会议总结回顾了省政府国资委成立以来全省产权股权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产权股权管理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重点工作,一是要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二是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国有产权监管,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三是要研究上市公司股价变动;四是要加大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工作的力度;五是深入研究国有资本的资本本质作用,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六是继续探索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监管;七是增强服务意识,着眼于大局工作;八是要加大业务培训支持,加大人员素质培训力度。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地办事机构在会上还集中学习了省政府国资委冀国资[2008]13号文件“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并讨论了下一步产权市场的发展方向、非上市企业股权托管登记以及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
★融资信息
钢铁公司融资需求
该公司2002年建成投产,注册资本2亿元,现有总资产29亿元。公司拥有50T转炉4座及配套的小方坯连铸机、大板坯连铸机、制氧机等辅助设施,现已形成年产普碳钢、低合金钢500万吨的规模。员工2000余名。其中高级工程师100余名。产品通过GB/T19001-2000-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公司连年被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
2007年度,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14亿元,净利润5.4亿元,净资产15.8亿元。
该公司母公司是一家以钢铁为主业,兼营化工、发电、酒店服务业等行业的大型集团公司,为全国500强企业,河北百强企业前10位,市“十一五”期间支持工业企业50强企业,市第一利税大户,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
现计划2010年扩大产能至1000万吨,项目总投资60亿元。
短期内资金需求:1-5亿元
合作方式:股权投资、资金合作等
可抵押资产:库存原料(铁粉、煤、焦炭)
生产产品(螺纹钢、中厚板、钢坯)
厂房设备等
联系人:李世刚
地址:石家庄康乐街35号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资本运营部
手机:13472159800
电话:0311-87892968
传真:0311-87879466
电邮:landafas@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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