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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产权交易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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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主办                  2008330


  

新闻博览

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全会强调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

◇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关注资本市场发展

5省市事业单位试点养老改革

◇新法规31日起正式施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2000

最新文件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心视点

天津产权中心主任高峦与中德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先后到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参观考察

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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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康乐街35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7875663 87888513 87875743       传真:(03118787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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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博览

 

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全会强调

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

 

200835日至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结回顾了过去五年的工作。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65.5%,年均增长10.6%,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全国财政收入达到5.13万亿元,增长1.71倍;外汇储备超过1.52万亿美元。 国有企业、金融、财税、外经贸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发展壮大。

2008年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加重视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更加重视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更加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温总理在2008年九项主要工作中强调指出,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所有制结构。继续推动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政策,尤其要解决市场准入和融资支持等方面的问题。

 

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关注资本市场发展



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于20083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会期11天。政协提案中基本覆盖了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各类问题,有关资本市场方面的提案非常多。民建中央提交了名为“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监管的提案”、“关于建立证券行业反洗钱机制的提案”。另外,其他财经金融方面的提案也不少,如民建中央提交了“关于有序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制度改革的提案”,致公党中央提交“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的提案”,以及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提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战略重组的提案”等。

 

5省市事业单位试点养老改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会议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上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新法规31日起正式施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2000



20083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这一调整,既贯彻落实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也体现了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意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条例还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最新文件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
    (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当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等工作;
    (七)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八)研究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监督、指导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七)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主管部门授权,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等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中央级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中央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对于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财政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向财政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附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三份)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应当抄送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在地专员办。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包括:
    (一)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金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定。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和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专员办就地对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的申报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国家批准特定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包括驻外机构)资产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315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心视点

 

天津产权中心主任高峦

与中德项目办公室负责人

先后到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参观考察

 

200834日和27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主任高峦,及中德项目办公室主任耿连山、天津滨海产权研究院秘书长洪振东、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项目管理主管乔尚轩、中德合作项目办公室产权研究部主管张扬、王彬,先后到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参观考察。省中心总裁王彪、副总裁郭卫斌、信息部经理江庆红、办公室副主任翟文阁热情接待了客人。双方就中德合作项目的产权理论研究课题、国企改制项目运营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产权市场的转型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进行了交流。双方还签署了产权课题研究合作协议书,省产权交易中心申报了产权市场建设与产权交易案例实证研究课题,并根据全省国企改制情况,筛选有代表性的改制项目,借助于中德产权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平台,引进境外投融资机构及私人投资者,吸取德国在国企改制中的经验和做法,从项目策划、到改制完成,邀请境内外有关专家,全程参与到河北省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当中。

 

转让信息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16%国有股权公开转让公告

 

经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16%国有股权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转让,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欢迎有意者前来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了解具体情况。报名登记时间:200841日至200842917:00时。联系电话:031187888513,联系 人:张 鸥 

一、企业基本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底国栋,公司总部在石家庄市,生产基地在高邑县,是一家集科研、开发、制造、服务于一体的民营科技企业,主要产品为干燥、蒸发、结晶、过滤等化工单元设备及非标设备。

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占工大公司注册资本的16%,其他主要自然人股东出资及占股比例为:底国栋出资1118.3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37%;张继军出资106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37%,任杰出资4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84%;其余29名自然人股东出资1521.2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42%

2、转让方基本情况:

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风险公司”)于2001年成立,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000001517 1/1;住所:石家庄市开发区昆仑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胡满;注册资金:34020万元;经营范围:高科技创业投资及咨询;技术中介服务;财务咨询;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二、股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2007年11月26,经风险公司董事会决议(冀风投董字[2007]22号),面向社会公开转让所持工大公司16%股权。2007年11月28,经工大公司股东会同意,风险公司转让其所持工大公司16%股权。

三、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河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截至2007831日,工大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6,660.51万元,负债11,393.39万元,净资产5,267.12万元。

四、资产评估情况

经河北永正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大公司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以20078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总资产18,073.34万元,负债11,675.07万元,净资产6,398.27万元。

五、股权转让

(一)转让形式

风险公司所持工大公司16%股权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后,按如下程序确定受让方,并组织受让方与风险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1、若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符合受让条件,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

2、若有多个意向受让方符合受让条件,各意向受让方按相关规定竞价确定受让方;

转让底价

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按照风险公司所持股权比例拟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底价为 1160.00万元。

(二)受让条件

拟受让风险公司所持工大公司16%股权的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本人及其控股或关联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与工大公司主营业务存有竞争关系(工大公司原股东除外和/或工大公司股东会特别同意除外)。

5、工大公司自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易完成工商登记日之间产生的净资产增、减额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交纳保证金200万元(保证金不计息);

(三)意向受让方须提交的资料

针对以上条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

1、股权转让条件要求的所有资料;

2、《股权受让意向登记表》;

3、受让方如为自然人,须提供本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相关履历的材料;

4、受让方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其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历史沿革、组织结构图及其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图)、近二年经审计的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说明、企业同意参与收购的股东会决议文件等相关材料;

5、意向受让方认同转让条件的承诺函;

6、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7、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形式在成交后十五日内,按转让方要求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