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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产权交易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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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主办                2009228

 

新闻博览

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解读

◇贺国强强调加强产权市场建设健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河北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

文件政策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注国资

◇今年国资委将推进电力、重大装备和医药布局调整

◇国资委督促央企做好资本预算管理

★业界动态

◇省长助理、省金融办主任江波讲解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与对策

中心视点

◇河北产权网新网站正式上线运行

转让信息

◇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转让部分资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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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邮编:050000

电话:(031187016156 87010805 87015618       传真:(03118701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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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博览

 

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解读

 

20091月至2月,钢铁和汽车产业振兴规划、纺织工业和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轻工业和石化产业振兴规划、有色金属和物流业振兴规划先后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全部出齐,其实施时间将从2009年至2011年。

    一、钢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主要措施: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税率,提高部分高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稳定国际市场份额;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发挥大集团的带动作用,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和特大型钢铁集团。

主要影响:政策虽然无法改变目前钢铁行业面临的内外需下降的状态,但是淘汰落后产能和联合重组将会给行业周期性下滑的延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汽车业:支持发展自主品牌

    主要措施:2009120日至12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使大型车企从目前的14家减少到10家以内。今后3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

    主要影响:减征购置税政策对大多数轿车企业构成利好。专项资金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和自主品牌轿车的发展。规划一方面刺激了内需,扩大了小排量汽车销售;另一方面鼓励车企进行研发投入发展自主品牌,这将对我国的汽车企业发展构成长期利好。

  三、纺织工业:促进企业由大到强

  主要措施: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加大对纺织企业技改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与担保机构优先向纺织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在新增中央投资中设立专项,重点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技术进步。

  主要影响:退税上调短期有助于缓解企业的压力,但难以阻止纺织业出口增速的下降甚至绝对值的下滑。而行业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外需不足,在全球需求萎缩的大背景下,规划很难直接和及时地刺激扩大出口。另外,信贷支持的执行仍存疑、专项资金的投资额度不明确,难以在短期内为企业带来盈利能力的明显改善。

  四、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联合重组

    主要措施: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政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建立使用国产首台()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增加出口信贷额度,支持装备产品出口;重大工程项目优先采购国内生产设备,国内采购率原则上不低于70%

    主要影响:国家明确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进行联合重组,相关企业有望通过产业链的整合来进一步扩大自身的实力,细分子行业的龙头企业受益最大。另外,规划中要求提高国产设备采购比例和鼓励采购首台首套国产设备的政策对装备制造业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企业意义重大,有助于其市场份额提升及推广。

    五、船舶工业:扩大国内市场需求

    主要措施:淘汰落后产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将现行内销远洋船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延长到2012年。拟出台单壳油轮和化学品船以及老旧船舶的报废更新政策;提前实施进入中国水域的单壳油轮淘汰政策。

    主要影响:中国造船业订单以散货船为主,大约占比70%左右,这项政策将有利于扩大国内船舶市场需求,调整运力结构。而目前全球油轮在手订单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单壳油轮淘汰所新增需求,因此不会在国际范围产生较大的影响。中国船舶和广船国际的产品基本代表相应领域的国家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对这两家公司的发展相对有利。

六、电子信息:集中实施六大工程

  主要措施: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实施集成电路升级、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新跨越、数字电视推广、计算机提升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六大工程,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电子信息产业。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推进“三网融合”。

    主要影响:规划对于通讯设备行业(3G及宽带)、电子行业、彩电行业以及软件行业构成利好,同时,将推动国内服务外包需求的成长及对本土基础软件企业需求的增长。

  七、轻工业:惠及45个细分行业

    主要措施:扩大城乡消费。进一步提高部分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加大对中小轻工企业的财税和信贷支持。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加快造纸、家电、塑料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增加糖、乳制品、盐、纸浆等产品的收储。

  主要影响:轻工业总共涉及大约45个大小行业,预计食品、家电有望成为振兴重点。但是国家政策对于短期行业景气难以起到明显的支撑。“家电下乡”对大家电的需求有直接拉动作用,但是众多外向型经济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受国际经济恶化影响而返乡,农民购买力(需求)变化制约了“家电下乡”的效果。

  八、石化业:控制总量布局产业

  主要措施:抓紧落实成品油储备,完善税收政策,增加技改投入,加大对石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建产能,调整化肥农药生产结构,抓紧组织实施在建炼油、乙烯重大项目,扶植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等。

    主要影响:振兴计划旨在调整控制总量,进行产业布局,加快技术升级。由于目前很多大宗产品价格倒挂,出口退税和关税调整不会起到很大作用。振兴规划中,炼油、农业化肥与农药、化工新材料等子行业将得到有力扶持。

    九、有色金属:收储成为主要措施

    主要措施:“收储”将是有色金属产业振兴规划的主要措施,具体可能包括落实及增加收储计划、推动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以及国外资源并购、落实直购电试点、降低电价、合理调整税费以及加强对重点企业技改的支持等。

    主要影响:“收储”对于扭转国内有色金属骨干企业库存高企的困境有直接作用,而对于那些已经被收储的铝厂、锌厂等企业,他们面临的库存压力已经相对较小,现金压力减轻,由此可能使得市场抛售压力缓解,从而使得部分金属价格受到一定程度的支撑。

  十、物流业:减轻金融危机冲击

    主要措施:可能将仓储、配送等各个物流环节的营业税税率与运输业统一,调低为3%;扩大营业税差额增收范围、对我国物流园区布局进行合理规划等。

    主要影响:物流业受到了世界经济危机的严重影响,规划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金融危机对物流体系的冲击。

 

贺国强强调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健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

 

    2009112日,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书记贺国强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制度。

贺国强指出,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内外严峻经济形势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一年。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工作规划》的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 

贺国强在谈到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时指出,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的案件。

  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成果,认真做好对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在谈到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时贺国强强调要加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把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管惩处结合起来,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深化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制度。 

 

河北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

 

“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各地要抓重点、抓典型,动真的、来实的。谁阻挡了河北事业发展,谁让市场经济主体和人民群众过不去,我们就让他过不去,调整他的位置、摘去他的“帽子”。2009113日上午,河北省委书记张云川掷地有声的电视电话直播讲话拉开了“河北省干部作风建设年”序幕。为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化,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局势,努力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的目标,河北省委、省政府决定下大力抓好干部作风建设,着力打造“改革创新、真才实学、求真务实、公正廉洁”的新时期河北干部队伍。

    河北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主要围绕抓好“五项活动”和建立完善“五项制度”来进行。其五项活动为:一为围绕创新示范、抓点带面,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二为围绕体察民情、寻策问计,开展“调研周”活动。三为围绕集中民智、科学决策,开展“恳谈日”活动。四为围绕破解难题、推动落实,开展集中攻坚活动。五为围绕服务发展、改善民生,开展“送服务”活动。五项制度则是:一为公开承诺制。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谋划当年在发展上要破解的难题、在民生上要办的实事,确定承诺事项,明确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为首办责任制。各级机关部门对前来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在第一时间受理,全力、高效地办好,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积极主动地帮助联系、搞好衔接,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要结合部门职能,建立服务或办事窗口,规范并公开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办理进度。三为限时办结制。各级机关部门面向社会、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审批和管理事项,都要有明确的办理时限要求,确保按时办结。推行超时默认制,对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四为考核评议制。根据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一些直属机关开展干部竞争上岗试点,积极推进干部轮岗交流。五为追究问责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承诺事项没有按时完成的,对下属单位发生严重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因工作作风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视情节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直至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文件政策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9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3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已被设立质权;

  ()已被依法冻结;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 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3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9]25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085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或预算执行中申请配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时,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意见,作为各单位向财政申请安排资产配置经费预算的依据之一;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用途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办法,除国家及省另有规定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或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统一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财政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2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注国资

 

今年国资委将推进电力、

重大装备和医药布局调整

 

今年国资委将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联合重组与调整,重点研究和适时推进电力、重大装备和医药等板块的布局调整,2009年上半年确定并公布第一批国有资本必须保持控制力的重要子企业名单。另据了解,2009年国资委还将制定出台3个有关产权管理的文件,探索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效监管。看来,在国资委的驱动下,央企出于业绩压力,出于产学研一体化及整体上市的考虑,今年央企将在电力、重大装备和医药等领域上演并购重组的重头戏。

    实际上,国资委大力促进央企调整重组以及加强监管是有很多内因的。据了解,尽管近年来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成就举世瞩目,但是目前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发展仍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企业重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实现80-100家的目标任务仍很艰巨;国有大型企业母公司的公司制改革步伐不快,对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相关问题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管理特别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在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联合重组与调整方面,除了上述三个板块的布局调整,还将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战略与规划,并研究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平台推进中央企业重组和国有资本流转。据悉,新的资产经营公司将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组建,以此为平台推进中央企业重组和国有资本流转,继续探索不良资产处置、困难企业退出和续存企业改革重组的专业化、市场化的操作方式。

    同时,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或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把优良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增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在国有股权监管方面,将探索外派监视进入整体改制或整体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试点。据悉,2009年将制定出台3个有关产权管理的文件,探索加强上市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的有效监管,强化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动态检测系统,进一步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确保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序流转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运作。国资委督促央企做好资本预算管理

 

为做好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简称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国资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特别指出,央企向所属子企业注入资本金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批准。
  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应在国资委下达资本预算安排后,及时报告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支出申请与国资委下达的资本预算安排有差别的,应按照资本预算安排另行编制资本预算使用计划,并于预算资金到账3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于资本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通知特别指出,相关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资本预算用款计划,对于向所属子企业注资或其他方式使用预算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强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报经国资委备案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自行调整。国资委将建立央企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总结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经验和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另行下发)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企业申报的资本决算应当经过相关社会中介机构鉴证。
  通知要求,各央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本预算管理的要求,从加强资本预算执行组织和监督的实际出发,制定本企业的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并将制定的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制度于430日前报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备案。

 

★业界动态

 

省长助理、省金融办主任江波

讲解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与对策

 

2009211日上午,河北省委、省政府在河北会堂举办了“全省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的第二场报告会,省长助理、省金融办主任江波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与对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报告共分三个部分,一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过程及原因,二是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背景影响,三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以及河北金融怎么办。

江波主任采用生动翔实的案例与数据,详细揭示了金融危机的概念、发生背景,勾画出美联储、房地产商、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保险公司这样一个环环相扣的次贷产生与危机爆发的路线图,总结出次贷危机从根本上讲是一个杠杆问题、链条问题,和监管理念的问题。

在分析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背景及其影响时,江波主任指出产生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背景原因可以归结为阴阳失衡,表现在一是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不匹配,与金融市场不匹配;二是目前不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三是国际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有:一是金融部门受到直接损失,已高达2.2万亿美元,而且这个数字还在继续;二是金融市场受到重创,市场功能严重丧失;三是消费投资萎缩,实体经济大受影响;四是国际思想文化格局孕育着一场新的变革,人们开始认识到资本贪婪的面目;五是市场流动性紧张,产生信贷通缩。

江波主任认为,在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发展带来深刻变革的今天,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看到四个变与不变:一是世界经济的增长格局会有所变化,但长期趋势不会改变;二是政府的监管职能会有所强化,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不会消弱;三是多元化货币体系会有所发展,但以美元为主的世界货币体系不会有太大调整;四是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实力会有所增强,但西方经济领先的格局不会有明显变化。

在谈到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时,江波主任提出长、中、短三套应对策略。从长期来看,要改变经济增长结构,在技术上挖掘潜力,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中期要继续完善经济要素定价机制,用好资本市场要素如利率、汇率等工具;短期则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重点是用好4万亿的投资来引导好民间资本。江波主任强调要抓好对外开放,坚持自主创新,完善监管体制,将人民币金融市场做大做强。

关于河北金融怎么办的问题,江波主任首先介绍了河北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强调指出要实现河北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首先要解决信不信的问题,也就是投资环境。第二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即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现有的和潜在的风险防范机制。第三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也就是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要壮大现有的,引进没有的,创建新型的。第四要解决能不能的问题,通过服务创新,满足老百姓和社会多层次、多种多样的需求。

最后,江波主任提出促进河北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两个轮子”与“两个一”。“两个轮子”,一个是指鼓励更多更好的河北公司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平台另一个是要大力发展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机构的实力与水平,拓展服务功能。“两个一”主要是指要用好一个投融资平台,为资本金筹措提供支持与服务;用好一个金融服务中心,架起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研究票据市场,争取在产权市场率先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前提下实现票据交换一体化。同时探索发展黄金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实现市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中心视点

 

河北产权网新网站正式上线运行

 

2009218日,由北京中百信软件开发公司设计并升级改造的“河北产权网”(http://www.hbcqw.org.cn)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网站建设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新运行的河北产权网栏目设置科学,门类划分清晰,整体效果和谐,图片与动态新闻大大增加了网页的可读性。新网页栏目包括挂牌项目、新闻速递、政策法规、公告通知、交易简报、会员单位、文件下载、业务指南、股权托管、国企改制人事代理、黄金交易、站内搜索、产权交易系统登陆、内部邮箱、省外机构、分支机构、友好链接、学习园地等,不但能够为产权交易业务提供快捷、安全的网络服务,而且大大提高了网页的利用率与工作效率,为河北产权交易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先进、安全的网络门户。

 

转让信息

 

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

转让部分资产公告

 

一、转让方及待转让资产简介: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法[2006]753号文件《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改革的批复》的规定,成立于198631日的原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07115日经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主营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批发,兼营普通货运、物流配送、房屋租赁等工作。

公司下设滦县、滦南县、乐亭县、唐海县、丰南区、丰润区、玉田县、遵化市、迁西县、迁安市共10个卷烟营销部,卷烟营销部是市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会计核算集中在唐山市公司,并受河北省烟草公司直属管理。

公司待转让资产位于滦县新城205国道南侧,兴华东路4-24-3号,共有土地两宗,房产两栋。

两宗地为相连的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滦国用(出让)字第94.005号及滦出让国用(94)字第02号,土地取得时间为1992年,证载面积共计2,168.50平方米,由于后续道路扩建占用,现实际面积为1,092.00平方米,出让取得,无他项权利限制,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宗地内“六通一平”。

待转让房产一(金叶宾馆)共五层,房产证号为滦国房权证新城字第989号,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965.90平方米。该楼为1994年建成,通水、电、视、讯。原设计为一楼大厅,二楼舞厅,三至五楼均为客房。

待转让房产二(锅炉房及宿舍)共二层,建筑面积176.00平方米。砖混结构,该楼为1994年建成,通水、电。

二、批准情况

本项资产转让已经由河北省烟草总公司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于2008年以《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河北省公司所属3家单位资产有偿转让事项的批复》(中烟办[2007]27号)文件批准进行转让。

三、资产评估及备案:

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委托北京市捷宾资产评估责任公司对待转资产进行了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内容,上述两宗土地和两处房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万陆仟陆佰捌拾元整(小写:¥3,246,680.00元),该评估结果已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生效。

四、转让条件:

1、提供法人有效证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2、提供可以不低于评估价成交的相关资金证明;

3、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资产转让约定

依据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在公告有效期内如只有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将已不低于评估价协议转让;如果合格意向受让方为多家,将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受让方负责办理资产过户相关手续,转让方负责协助配合。与资产过户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联系人:于晓冬

联系电话:0311-87015829/38

报名登记时间:2009226日至20093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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