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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产权交易2009年第6期

来源: 时间:

  

6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主办                2009630

 

新闻博览

◇央行准许在香港开办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

文件政策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关注国资

◇国资委摸查央企管理层次清理工作

★中心视点

◇赵各庄矿破产财产转让签字仪式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举行

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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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邮编:050000

电话:(031187016156 87010805 87015618       传真:(031187010891

http://www.hbcqw.org.cn

E-mail: hbcq@hbsa.gov.cn

 

 

 

 

   新闻博览

 

央行准许在香港

开办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

 

香港与内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实现重要突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于2009629日签订了相关的补充合作备忘录。

双方同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双方同意继续推动香港人民币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发展内地与香港两个金融体系的互助、互补和互动关系,巩固并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介绍,该项安排容许香港企业与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五个地方的企业,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而香港银行亦可以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业务将有助于香港人民币资金的流动性,促进香港人民币结算平台本身有效的运作,为香港下一步发展人民币业务创造更理想的条件。

  周小川指出,香港具有相当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和贸易方面的合作对于两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香港是贸易中心、物流中心、国际金融中心,是一个理想的试点。两地的人民币贸易结算的问题已解决,有关方面正抓紧工作。

 

 

 

★文件政策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三十条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四十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0971日起施行

 

★关注国资

国资委摸查央企管理层次清理工作

国资委将组织一次调查,摸清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继续摸清央企重组的基础资料。此次调查需要中央企业填报2004630日和2009331日两个时点上企业法人管理层次和实际管理层次的状况,同时需要企业填报在两个时点间管理层次减少的数量。

  另外,在这两个时点上每一个管理层次的详细情况也需要如实上报,包括上下级关系、资产总额、出资情况等,并具体到每一个股东的出资层次和出资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中央企业管理层次过多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致使一些企业机构臃肿,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国务院国资委一直希望国有经济能继续优化结构,中国的国有企业也能进一步集中主业,各级子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整合和外部重组等措施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而管理层次过多一直是上述目标的主要障碍之一。

  此前,国资委已经确定了到2010年中央企业减少到80~100家,努力培育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无论是企业集团之间的重组还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集中,以及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剥离低效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工作,都涉及到控制管理层次的红线。

  针对央企管理层次过多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曾在20046月份发布文件,提出在2005年年底前,原则上将中央企业的法人管理层次基本控制在三层以内,规模较小的央企可以压缩至两层,处于特殊行业或有特殊情况的,法人管理层次可以放宽到四层,并剥离、合并经营较差的管理层次。同时亦规定,非法人管理层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目前已经到了2009年年中,离2010年年末只有一年半的时间,而中央企业的户数还有138家;离主辅分离完成的目标时间更紧,但包括电力在内的很多垄断行业的主辅分离也还未完成。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中心视点

 

赵各庄矿破产财产转让签字仪式

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举行

 

200965日,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报告厅举行了开滦(集团)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转让合同签字仪式。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主管主任韩志远,开滦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冬伯文,开滦(集团)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高焕民,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工商局、河北省银监局、财政部驻冀专员办等省直有关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赵各庄矿企业领导和职工代表50余人,出席了签字仪式。

200891,赵各庄矿进入法律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申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029日裁定宣告赵各庄矿破产还债。指定开滦(集团)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清算组为赵各庄矿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的管理人。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备案手续。200812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破产企业财产变价方案,并同意破产企业最大债权人开滦集团公司回购破产企业财产,通过内部重组的方式,组建控股公司,同意以河北省国资委核准的评估价值,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协议转让破产企业财产(不含土地)。2009519日,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下达了《关于同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回购赵各庄矿破产财产的批复》。

2009525日,赵各庄矿破产管理人向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了《资产转让申报书》、《承诺函》、上级批复文件等转让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2009527日至200962日在《河北经济日报》、河北产权网刊登了有关破产财产转让情况的公示公告。

 

转让公告

 

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一印实业公司、

石家庄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农机集团公司整体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同意,将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一印实业公司、石家庄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农机集团公司整体国有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欢迎有意者前来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了解具体情况。报名登记时间:2009 6 30 日至2009 72717:00。联系人:于晓冬。联系电话:031187015829/38

    一、企业基本情况

1、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一印实业公司(以下称一印公司)基本情况。一印公司是常山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广安街26号时代方舟C座,生产场地主要位于赵县。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印染产品、针纺织品、纺织机械配件、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等生产、加工及销售。公司现有在职职工1182人,离退休职工1749人。

2、石家庄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炭素公司)基本情况。炭素公司是2004年由省下放我市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中华北大街206号,主要产品为石墨电极。公司现有在职职工825人,离退休职工475人。

3、河北省农机集团公司(以下称省农机公司)基本情况。省农机公司也是2004年由省下放我市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2513万元,注册地址和平路628号。主要以经营农业机械为主。公司现有在职职工163人,离退休职工206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情况

20096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以《关于一印公司、炭素公司、省农机公司整体产权一并转让进场交易的函》批准三家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进场一并转让。

三、资产状况

1、一印公司资产状况。

①资产评估情况。截止20086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经河北光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报市国资委核准,一印公司资产总额17030.31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负债总额6746.58万元,国有净资产10283.73万元。

②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情况。一印公司纳入改制范围的土地共两宗,全部为出让地性质。其中:赵县占地面积121.78亩, 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2573.03万元;市内光华路占地面积17.67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1331万元。两项合计,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3904.03万元。

③经营性亏损。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评估基准日至20095月底经营性亏损1540万元(需延伸审计最终确定,并以延伸审计结果为准)。

上述三项合计,一印公司用于改制的国有净资产为12647.76万元。

2、炭素公司资产状况。

①资产评估情况。截止20081031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经河北金益德评估事务所评估并报市国资委核准,炭素公司资产总额7848.89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负债总额19181.27万元,国有净资产-11332.38万元。

②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情况。炭素公司厂区占地面积约152.52亩,其中:租赁高柱村土地86亩(15.8亩为职工住房),纳入改制范围的国有划拨工业地66.52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3432.62万元。

③经营性亏损。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评估基准日至20095月底经营性亏损980万元(需延伸审计最终确定,并以延伸审计结果为准)。

④两个特殊事项。一是解决炭素公司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责任问题,需直接支出成本约800万元;二是解决炭素公司职工宿舍占用高柱村15.8亩土地问题需支付资金948万元。

上述特殊事项,虽未能列入资产审计评估范围,但必须在改制过程中解决,可将其视为实际负债。即:在炭素公司原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增加炭素公司负债1748万元。由此,炭素公司用于改制的国有净资产调整为-10627.76万元。

3、省农机公司资产状况。

①资产评估情况。截止20081231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经河北中康仁达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报市国资委核准,省农机公司资产总额5343.26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负债总额8476.02万元,国有净资产-3132.76万元。

②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情况。省农机公司纳入改制范围的土地共三宗,全部为国有划拨地。其中:槐中路占地面积11亩,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1641.92万元;和平东路占地面积55.12亩,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2375.22万元;市庄路占地面积2.5亩,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269.72万元。三项合计,省农机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共4286.86万元。

③经营性亏损。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评估基准日至20095月底经营性亏损250万元(需延伸审计最终确定,并以延伸审计结果为准)。

上述三项合计,省农机公司用于改制的国有净资产为904.1万元。

四、国有净资产处置

(一)转让底价

上述三家企业作为整体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为1亿元人民币。

(二)转让方式

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以转让底价进行协议转让;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转让方式。

(三)转让条件

1、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整体受让三家企业国有产权的经济实力,无不良经营记录,注册时间不短于3年的从事实业经营的企业法人;

2、全面接受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承诺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

3、受让三家企业国有产权后,必须对三家企业进行搬迁改造重组,且应在石家庄区域内选址,符合石家庄市城市发展工业布局规划,在当地形成区域规模优势,确保企业具备较强竞争力;

4、鉴于炭素公司及一印公司主营产品对电力和热力具有极强依赖性,受让方如自身具备电力、热力供应能力,能够为炭素公司及一印公司提供平价、充足的电力及热力供应,确保企业改制后产品具备市场竞争力,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5、受让企业后,3年内不得进行恶意转让;

6、缴纳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到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如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

7、接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及企业工会对受让方履行产权转让合同及组建新公司等重大事项的监督;

8、承担三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各项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

(四)转让价款支付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将转让价款汇入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

五、债权债务处理及需要披露的企业资产情况

1、三家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承继改制前(工商登记日)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

2、对炭素公司租赁高柱村的土地,除职工住房占用的15.8亩土地外,其余土地归还高柱村;纳入改制范围的66.52亩国有划拨工业土地中,有证土地为22.88亩,其余43.64亩土地正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3、一印公司在赵县共占用土地295.34亩,其中: 173.56亩未办理土地证。

六、职工安置费用支付

三家企业职工安置相关费用统一在本次整体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如出现不足,由受让方补足。

七、报名与资格审查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由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登记。

2、市国资委和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登记报名者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市国资委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受让方进行企业诚信情况调查,受让方应主动配合接受调查。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审查后有权向市国资委或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查询、了解改制单位相关资料和情况。

八、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受让意向登记表》;

2、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国内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国外意向受让方(含港、澳、台)须提供与上述文件功用相同的企业注册文件(包括中文译本)等;

4、企业简介,包括:①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②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③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④企业经营发展思路、战略规划;

5、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政策说明);

6、企业同意受让一印公司、炭素公司、省农机公司整体国有产权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7、意向受让方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陈述和承诺。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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