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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产权交易2009年第9期

来源: 时间:

9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主办                2009930

 

新闻博览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二十国集团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热点聚焦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金融企业投资经营类国资将纳入国资委监管

 产权市场进入国务院中小企业融资战略

最新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业界动态

◇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二届三次理事会在太原召开

◇天津股权交易所举行揭牌暨企业挂牌仪式

★中心视点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参加产权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工作会议

◇中心派员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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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博览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9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隆重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大力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载人航天精神,万众一心,迎难而上,锐意改革,共克时艰,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力度,取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明显成效,推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健康开展,加快推进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大局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出了部署,强调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经过全党全国共同努力,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明显下滑趋势得到遏制,经济形势总体呈现企稳向好势头。同时,世界经济复苏将是一个缓慢曲折的过程,我国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定、不巩固、不平衡,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很多,我国经济发展仍处在保增长的关键阶段。我们必须增强信心,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科学判断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继续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实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更加注重加快自主创新,更加注重加强节能环保,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开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抓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工作,有效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善于趋利避害,积极化危为机,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二十国集团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

取得重大进展

 

200992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匹兹堡——美国昔日的“钢铁之城”达成诸多共识后,结束了一年来的第三次金融峰会。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得到大幅提升,成为此次峰会的最大亮点。

    在本次峰会上发表的《领导人声明》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同意将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至少增加5%,将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体在世界银行的投票权至少增加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在会后发表声明说,本次峰会做出了21世纪需要的全球经济合作的历史性决定,提高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领导人声明》中,领导人还宣布二十国集团将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二十国集团峰会也将机制化,自2011年起每年举行一次。此间分析人士认为,这一决定意味着二十国集团将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平台。

    在声明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说,经济复苏的进程尚未完成,各方承诺将在短期内继续实施刺激计划,以确保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但同时,一旦时机合适,各方将以“合作和协调的方式”准备退出战略。各国领导人承诺,各方将注资超过5000亿美元,用于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新借款安排”机制。领导人还承诺在2010年年底前制定为各国所能接受的规章制度,提高银行资本标准。

领导人在声明中还承诺,各方将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致力于在2010年成功完成多哈回合谈判。

 

热点聚焦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9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为促进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资产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范围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加强了自用资产的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以及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是强化了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办法》同时强调,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是采取了授权管理的模式。按照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责任。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凡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突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手段带动资产管理水平提升。

 

金融企业投资经营类国资

将纳入国资委监管

 

国务院国资委200992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通知要求,地方国资委要依法规范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

  通知要求,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此外,对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通知指出,要积极探索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会反映出资人意志,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授权条件,依法监督其行权行为。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地方国资委还要严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

 

产权市场进入国务院中小企业融资战略

 

20099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融资渠道、信贷支持、财税扶持等方面出台多项措施,以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其中,《意见》指出要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意见》特别强调,将“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要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拓展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同时提出要发挥产权市场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意见》同样关注到产权市场在中小企业产权流动和融资方面的重要性。其第七条明确指出,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第六条也指出,要“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产权质押是产权市场早就在运作的”,相关业界资深人士指出:“此意见的出台可以加强产权市场在这些领域的精耕细作”。

  事实上,国务院相关部委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与产权市场的对接已经在运作。本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朱宏任3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就透露,工信部“准备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开展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引导其为中小企业的产权、物权、股权、债权等交易提供服务”。

同时,上述资深人士也指出,产权市场仍然需要深化在投融资领域的功能和地位,“从意见中的提法来看,产权市场依然没有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的重视,用此意见的提法仍需要 ‘培育和发展’,这是对产权市场在投融资市场中仍处于的较低位置的一个忠告”。

 

   最新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

工作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和省、市()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相继组建国资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党的十七大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高度重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国资委监管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抵御金融危机能力、迎接后危机时代各项变革与挑战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国资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地方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原则。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授权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立足于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已经纳入地方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规范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职责的落实。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切实加强部分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对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前确实需要由其他部门、机构在过渡阶段对部分特殊领域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授权,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四、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

(十一)依法坚持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地方国资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要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0915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省财政厅安排省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省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3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审批。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物报废,由事业单位按照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事业单位根据发展需要,需提前报废的房屋建筑物,经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于根据市政建设规划要求需拆迁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批复;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转让,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事业单位占有土地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对于非特定资产,即专用设备、专用仪器、涉密资产等,可由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抽调专家,组成资产鉴定小组,经评估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对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省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实。
   
(四)公开处置,省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省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县(市、区)的,应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地方市、县(市、区)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级事业单位的,经市、县(市、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省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省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省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说明;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省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省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
、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的2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省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省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省级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10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业界动态

 

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二届三次理事会在太原召开

 

    200994日至6日,由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主办、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承办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二届三次理事会在太原举行,来自北京、天津、广州、新疆、四川等20多个省市区68家产权交易机构近1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总裁王彪、产权交易部副经理赵玉红应邀参加了会议。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邓志雄副局长做了《危机、PE与产权市场》的报告。他指出,目前这场金融危机是公众公司的危机,将导致出现新的企业制度——PE制度,并将逐步取代公众公司。产权市场能够为PE提供很好的服务,可以帮助GPLP建立联系,提供PE与受资企业的交易服务,为PE受资企业进行再融资,为PE提供退出主通道。随着PE逐步成为主流的企业制度,产权市场也将成为主流的资本市场。他提出,产权市场要创新的成为推动中国PE发展的特色市场。

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长高峦做了题为《规范、创新、联合、 服务,做强做大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工作报告,对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一是中德合作项目在共同市场各成员单位的合作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十大样板企业;第三次高级产权管理人员培训成功;信息异地同步显示系统和竞价系统继续为北方共同市场和南方交易机构免费安装;中国产权市场建设十大课题已完成并通过论证,汇集成册;中德产权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系列丛书已经完成;2009年度产权理论课题研究已经确定等。二是北方共同市场成员单位积极、大胆探索创新业务,市场功能不断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在为国企改革重组、科技创新、对内对外开放、优化资源配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为国有经济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创造了条件,也为其他所有制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报告提出规范是产权市场的生命线,创新是产权市场发展的动力,联合是产权市场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服务是产权市场最好的定位的八字思路。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还就《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创业风险投资的理论与操作以及金融危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影响与应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天津股权交易所举行揭牌暨企业挂牌仪式

 

2009929日,天津股权交易所正式入驻天津滨海新区金融街,并举行揭牌暨企业挂牌仪式。三家企业——河北沧州会友线缆股份公司、山东仁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旅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天交所挂牌交易。至此,在天交所挂牌的已经有九家企业。河北省金融办副主任甘仲达、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总裁王彪应邀出席了挂牌仪式。

“从数据上来看,今年2月到8月底,天交所共为五家挂牌企业融资接近一亿元”,天交所执行总裁钟冠华在挂牌仪式上介绍说:“另外一家企业的融资在9月份完成,天交所为企业的融资总额已经突破一个亿”。挂牌的前六家企业总市值达到14.55亿,成交量为6993.76万股,成交额达到3.189亿元。同时,天交所确定的全国市场和地方分市场的双层次递进市场体系目前已经与4家省市合作设立了区域分市场,在上海设立了天交所直属的办事处。除已经设立的4家机构之外,目前天交所还正在和其他16家机构洽谈,“基本原则是一个省市一家,预计今年区域分市场达到78个,挂牌企业达到20家”。

河北股权交易中心将于近期推出,这一交易中心将作为天交所的区域分市场开展运作。

本次挂牌仪式上,天交所还与渤海银行和东方阳光股权基金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中东方阳光股权基金将作为做市商参与天交所的项目运作,渤海银行将与天交所开展股权质押等多方面合作。

  

★中心视点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参加产权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工作会议

 

2009916日,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主办的产权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36家产权交易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总裁王彪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上,北京、广州、重庆等地交易机构的老总分别介绍了对我国产权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的认识与发展趋势的构想。北京交易所的业务总监樊东平重点介绍了“金马甲”运营情况及合作事宜。

金马甲是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研制开发,于200812月正式启动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定位为面向全球的以动态报价为标志的网上产权交易市场,能够实现包括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林权矿权、经营权等各类产权在内的要素流转配置。金马甲有三大功能定位:一是通过平台的项目、意向、服务、需求等发布功能,汇聚资讯,形成产权行业信息门户;二是通过“交易管理系统”,为会员提供网上产权交易作业平台;三是通过丰富、便捷、有效地信息检索手段,建立强大的产权信息搜索引擎。

 

中心派员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宣讲会

 

2009915日至17日,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全国26个产权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齐聚北京,参加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京外资产处置合作事宜的宣讲会。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行政事业部经理史战修、信息部副经理高岚参加了宣讲会的学习讨论。北京产权交易所业务人员向与会代表详细介绍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京外实物资产处置流程,讲解了实物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使用细则,也与各地产权交易所就合作协议进行了深入讨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司相关领导做了重要讲话,并参与了与各地产权交易所就处置工作细节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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