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冀国资字〔2009〕85号 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资委、监察局,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09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的要求,省国资委会同省监察厅近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国资委、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办事处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及任务 监督检查范围是2008年以来,全省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国资监管机构及产权交易机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检查,找出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股权流转工作。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各市国资委监督检查事项 1、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是否实现了全部进场交易(提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明细)。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按照3号令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4、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3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或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 8、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是否按时统计并报告。 (二)对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办事处监督检查事项 1、各市产权交易机构代理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办理手续。 2、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是否纳入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异地操作统一交易监控系统。 3、转让方提交的产(股)权转让申报书、法人资格及权属证明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方承诺函、转让标的企业的资料等是否齐备。 4、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方式及时间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5、意向受让方是否按照产权转让公告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齐全的报名资料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6、产权交易机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是否应登必登,是否将登记、资格审查情况及报名资料作为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7、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产权交易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符合竞价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9、转让价款是否由产权交易机构的专用结算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三、监督检查方法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先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于7月15日前报省国资委产权处。各市国资委、产权交易机构自查工作结束后,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组织对涉及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赵进刚 联系电话:0311-87901019 邮箱:8838666@hbsa.gov.cn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