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 郸 市 财 政 局 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邯 郸 市 监 察 局 邯财产权[2009]2号 关于印发《邯郸市公有产权交易 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局(办)、监察局: 现将《邯郸市公有产权交易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邯郸市公有产权交易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有产权交易,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提高产权交易工作透明度,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开透明运行实施方案》(冀国资[2009]4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产权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财产权的交易行为,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应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市场)规范运作,不得私下场外交易。鼓励私营及其他企业的产权自觉进场规范交易,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法规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对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监察局要防止并查处产权交易中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创造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阳光市场,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产权转让方委托,依据产权交易法规,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六条 公有产权公开转让,可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 转让方应按照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及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转让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要对转让方提交资料的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已审核准予交易的产权,应及时输入信息网络系统,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市级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转让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产权交易机构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质进行审核,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核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或组合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产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产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转让价款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产权交割。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鉴证的《产权转让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项目完成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所有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公开与透明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要结合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实际,完善产权交易各项制度规定,建立环节清晰、程序规范的产权交易阳光市场制度体系。让产权通过这个阳光市场,实现审批公正高效,转让公开规范,受让公平合法,让市场为改革增加动力,为稳定增强基础,为发展增添机遇,为反腐增大力度,塑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有序流动。 第十八条 加强产权交易机构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监管制度、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交易鉴证”四统一,构筑全市产权交易绿色通道、阳光通道和防腐倡廉通道。 第十九条 运用产权交易网络,实现产权交易项目从申报预审到成交确认的全过程网上操作,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网上监督,推动公有产权的透明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健全产权交易公开透明运行监管机制。市财政、国资委、监察、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共同把关,实现公有产权交易“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第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应认真执行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依法从事产权交易行为。不准指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凡应进未进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鉴证的公有产权交易行为,市财政、国资委、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公有产权交易行为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